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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7年度卫生和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作者: | 发布时间:2017-10-12 | 阅:101

川卫发〔2017〕124号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局)、科学城卫生计生委,委直属各单位,省中医药管理局,中央在川医疗卫生机构和省级有关部门:
  为做好2017年度全省卫生和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
  在我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中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含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及成都市市属单位申报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人员),可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在我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计划生育服务站、村卫生室及同级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少数民族县(含少数民族待遇县)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少数民族县以外的艰苦边远地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二级甲等及以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包括艰苦边远地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外的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在乡镇、社区设立的派出机构工作人员)可申报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但不得在同一年同时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二、申报评审条件
  (一)基本条件。
  申报全省卫生和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三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一年;
  3.受处分者在处分期内。
  (二)学历及任职年限。
  1.申报评审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医学博士后出站人员;
  (2)医学博士学位,受聘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医学硕士学位,受聘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4)医学大学本科毕业,受聘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5)医学大学专科毕业,受聘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2.申报评审卫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医学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受聘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3.申报评审基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医学博士后出站人员;
  (2)医学博士学位,受聘卫生或基层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医学硕士学位,受聘卫生或基层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4)医学大学本科毕业,受聘卫生或基层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5)医学大学专科毕业,受聘卫生或基层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6)医学中专毕业,受聘卫生或基层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9年,并在我省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工作5年以上。
  4.申报评审基层卫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医学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受聘卫生或基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2)医学大学专科毕业,受聘卫生或基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卫生和基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1)符合《四川省五系列破格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推荐条件(试行)》(川职改〔1992〕69号)规定的。
  (2)取得卫生或基层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聘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3年以上,在任期内获得以下荣誉之一:
  ①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
  ②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③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机关表彰者。
  (3)医学中专毕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聘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满9年,参加全国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
  ②聘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9年,其中在我省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工作3年以上,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奖励证书;
  ③聘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9年,其中在我省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工作5年以上。
  6.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卫生和基层卫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1)符合《四川省五系列破格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推荐条件(试行)》(川职改〔1992〕69号)规定的。
  (2)取得卫生或基层卫生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聘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3年以上,在任期内获得以下荣誉之一:
  ①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
  ②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③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
  7.大学普通班毕业生在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其学历按具备规定学历人员对待。
  8.卫生援外医疗队员援外一年以上且考核合格者,可提前一年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援外两年以上且考核合格者,可提前两年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9.卫生管理专业统一归入技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主任技师和主任技师。从事卫生保健制度政策研究、卫生政策分析、卫生规划、医保及新农合管理、卫生服务经营管理、卫生服务质量管理、卫生人力资源管理、卫生信息管理、卫生改革与发展、卫生系统绩效评价、初级卫生保健、社区卫生服务、医政管理、疾病预防控制管理、卫生安全与应急管理、妇幼与精神卫生管理、药械管理、中医药管理、医学教育与科研管理、卫生法制监督、卫生经济、医院管理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申报卫生管理专业。从其他卫生专业技术工作转入卫生管理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报考高一级卫生管理专业资格时,须从事卫生管理专业技术工作不少于两年。且须按《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卫生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
  (三)卫生和基层卫生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
  申报卫生和基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须卫生(基层卫生)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申报评审专业须与卫生(基层卫生)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相一致。
  (四)职称外语及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从今年起,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为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必备条件。
  (五)执业资格。
  申报医师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申报专业的类别应与医师执业资格类别(临床、口腔、公共卫生)和执业注册范围相一致。申报护理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备护士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六)对口支援和进修学习。
  申报评审卫生和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对口支援和进修学习要求,按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实践能力和工作业绩的规定》(川卫办发〔2015〕104号)执行。
  参加5·12汶川大地震抗震救灾、4·20芦山强烈地震和灾后重建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关于调整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政策的通知》(川卫办发〔2008〕272号)和《关于参加4·20芦山强烈地震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关规定的通知》(川人办发〔2013〕224号)有关规定计算服务基层时间。
  (七)论文和科研。
  申报评审卫生和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论文和科研要求,按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实践能力和工作业绩的规定》(川卫办发〔2015〕104号)执行。
  临床护理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按照《关于实施医疗机构护士岗位管理的通知》(川卫办发〔2013〕43号)规定的有关政策执行。对享受上述政策的临床护理人员,只能减少1篇最低要求的论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优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4号),加强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抵制学术不端行为,从今年起,申报人提交的论文代表作将统一委托检测机构使用清华大学“中国知网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进行学术相似性检测,文字复制比一般不应超过30%。检测结果由检测机构直接送交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在国外专业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或外国语言类论文代表作,暂不要求复制比检测,但须进行论文检索,外文论文提供中文译文。
  (八)病历和专题报告。
  申报评审卫生和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病历和专题报告要求,按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实践能力和工作业绩的规定》(川卫办发〔2015〕104号)执行。
  (九)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按国家和省上有关要求执行。
  (十)年度考核。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及以上。

  三、申报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报。
  卫生和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行网上申报。申报人登录四川卫生人才网(http://www.scwsrc.com),按要求如实填报相关信息(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直接影响评审结果),须同时提供本人纸质申报材料。
  从今年起,申报人员的学历(学位)证书、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副高理论考试成绩合格证明、继续教育手册、对口支援证明、进修结业证、病历、荣誉奖励证书等材料须原件扫描上传,并且本人须对上传材料的清晰度和真实性负责。
  申报人员在填报信息完成后,须上传本人照片。上传照片须为申报人员本人近期清晰、可辨认的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证件照,不得上传生活照、视频捕捉或摄像头所摄照片;照片大小为二寸,格式为jpg,文件大小必须在40-50kb之间。
  (二)单位审查。
  单位对申报人员提供的各类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并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的“年度及任职期满考核结果”及“基层单位意见”栏内签署详细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审查。
  县(市、区)、市(州)卫生计生委(局)、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分级审查核实申报人的推荐材料,在《评审表》相应栏目签署审核意见。市(州)卫生计生委(局)、省级主管部门须同时登录四川卫生人才网(http://www.scwsrc.com),在权限范围内的审核意见栏签署意见。
  申报卫生和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受本单位岗位职数或结构比例限制,经审查合格人员的材料逐级报送至省卫生计生委卫生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离退休后仍受聘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委托现执业机构按程序申报。
  (四)同行专家评议。
  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按照原卫生部颁布的《临床医学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预防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药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和《护理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等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凡申报卫生正高级、破格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申报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须参加专业实践能力答辩。答辩以现场问答方式进行,主要考察申报人的基础知识、专业理论、临床实践能力等。
  (五)评审结论公示。
  评审结论在省卫生计生委网站(http://www.scwst.gov.cn)和四川卫生人才网(
http://www.scwsrc.com)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者,由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通知。

  四、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申报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表中须贴近期免冠一寸黑白或彩色照片)。申报专业按《四川省(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专业设置表》(附件1)填写。
  2.任现职以来本人政治思想及业务工作总结。
  3.任现职以来代表本人最高学术水平的业绩材料,主要指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经专门机构或部门鉴定并通过的成果证书等复印件。论文和论著复印件包括封面、目录、正式文章三部分内容。申报人员须准备论文原件供评委、评审会抽查,参加答辩人员须在答辩时出示论文原件。
  4.本专业最高学历学位证书、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聘任文件复印件。申报医师类任职资格者还须提交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申报护理类任职资格者还须提交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
  5.《继续(技术)教育登记手册》复印件。内容应能明确反映申报人基本情况、继续教育手册编号、本周期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等。
  6.《四川省(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综合(公示)信息表》(以下简称《综合(公示)信息表》,附件2)和综合推荐材料一式三份。《综合(公示)信息表》须个人在网络申报填写和提交后下载打印(不得更改)。综合推荐材料由申报人所在单位据实撰写,主要反映申报人任期内的政治思想、学识水平、业务技能、工作成绩、年度考核结论和本周期继续医学教育完成情况等内容,不得贬低或拔高申报人员的水平和业绩,文字不超过1500字。综合推荐材料须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并须参照《政治思想评分内容及参考分值》(附件6)对申报人政治思想进行评分(未评分的以零分计算)。
  在报送申报材料前,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对其业绩贡献进行公示并填写公示结果(公示期不少于7天)。
  7.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结果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8.申报卫生和基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另须提交《四川省卫生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复印件。
  9.离退休人员另须提交继续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证明。
  10.《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对口支援基层工作自我鉴定及相关证明表》(以下简称《基层工作自我鉴定及相关证明表》,附件4)和进修学习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二份。免锻炼人员须提交《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免锻炼登记表》(以下简称《免锻炼登记表》,附件5)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推荐单位填写免锻炼原因并附相关材料。免进修学习人员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二份。
  (二)申报材料要求。
  1.所有申报材料统一规格为А4纸、双面印制,《评审表》须用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制的标准式样(须左侧胶装)。因材料书写潦草或复印件字迹不清而影响评审的,责任自负。
  2.各地、各部门、各单位须对申报人所填写的内容进行逐项审查,签署内容是否真实和是否同意推荐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所有复印件材料须审查人签署姓名并加盖审查部门公章。卫生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成果证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由市(州)卫生计生委(局)、委直属单位和省级有关部门审查原件;学历学位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继续教育手册、基层定期工作考核表、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聘任文件等其他材料,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审查原件。凡复印件材料未签字和加盖公章的,一律无效。
  所有材料中的印章须为鲜章。
  3.纸质材料与网上申报信息必须完全一致。凡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一律按《四川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纪律》等规定对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从严处理。
  (三)材料报送要求。
  1.材料装订。
  (1)《综合(公示)信息表》和综合推荐材料依次装订成册(三份)。
  (2)卫生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本专业最高学历学位证书、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聘任文件复印件依次装订成册。
  (3)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依次装订成册。
  (4)《基层工作自我鉴定及相关证明表》复印件或《免锻炼登记表》、进修学习或免进修学习证明材料依次装订成册(共两份)。
  (5)论文、论著和成果证书复印件依次装订成册。
  (6)其他材料分别单独装订。
  2.申报材料须用标准牛皮纸档案袋妥为包装,每人一袋。每份档案袋封面上贴《材料目录》(附件6),并填写申报人所在单位名称、详细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
  3.市(州)卫生计生委(局)、委直属单位、省级有关部门须报送本地、本单位、本部门申报人员登记名册。
  4.申报材料应由专人报送,当面清点,完备手续。材料不齐、手续不全和未按时报送者,不予受理。答辩时间、地点另文通知。
  5.材料报送时间安排见附件8。

  五、其它事项
  (一)任职时间计算。
  任职时间计算到2017年12月31日,任职年限须扣除脱产参加学历教育的时间。
  (二)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川人社办发〔2015〕53号和川人社办发〔2012〕413号执行。
  (三)评审费。
  1.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字费〔1999〕265号)规定,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人员须缴纳评审费240元;需要答辩的人员须缴纳答辩、评审费320元。
  2.申报人员通过省卫生计生委职改办资格审核后,须在2017年10月30日前自行完成网上缴费,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的申报人员,视为自动放弃申报。不受理现场缴费。申报人员网上缴费成功后,非政策性因素,一律不予退费。
  3.网上缴费成功的申报人员,可在2017年11月10日前到省卫生计生委人才服务中心打印发票,未在规定时间内打印发票的,视为自动放弃发票。
  (四)申报材料处理。
  凡评审未通过者,不再进行复议,其所有申报材料一律不予退还,请单位和个人妥善保留相关原始材料。
  (五)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卫生计生委人事科教处,评审申报材料收取具体事务由省卫生计生委人才服务中心承担。

附件:
  1.四川省(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专业设置表
  2.四川省(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综合(公示)信息表
  3.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对口支援基层工作自我鉴定及相关证明表
  4.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免锻炼登记表
  5.政治思想评分内容及参考分值
  6.材料目录
  7.评审材料报送时间安排表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8月24日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7年度卫生和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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