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委直属医疗保健机构,国家委在川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意见》(川委发〔2016〕21号)和《“健康四川2030”规划纲要》(川委发〔2017〕7号)有关精神,全力保障全面两孩政策顺利实施,切实加强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根据《四川省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卫发〔2016〕113号)和我省《关于加强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实施意见》(川卫发〔2017〕14号)等工作要求,我委制定了《四川省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严格对标建设和管理,有效保障儿童生命安全。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6月19日
四川省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是指以新生儿病房为依托,具备危重新生儿监护诊疗能力,承担区域内危重新生儿救治、转运、会诊和新生儿专科技术培训、业务指导的医疗保健机构。各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应达到相应级别要求的技术能力。
省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
省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以下简称救治中心)承担辖区内危重新生儿的救治、转运和会诊工作;负责对辖区内市(州)、县(市、区)级新生儿救治中心进行业务指导及技术培训,提高全省危重新生儿救治能力,有效保障新生儿安全。
【基本要求】
(一)省级救治中心将依托新生儿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三级综合医院或三级妇幼保健院(含儿童医院、妇女儿童医院)并根据择优确定、科学布局、区域医疗服务需求、分级诊疗的原则,设立多个省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
(二)救治中心须配备一定的设施条件以及必要的监护和治疗设备,并配备足够数量、受过专门训练、掌握新生儿危重症及合并症救治技术、急救转运等相关学科医学知识,对出生体重<1000克或胎龄<28周的早产儿具有全面医疗护理等知识和操作技术能力的专职医护人员。
(三)设立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医疗保健机构,其新生儿科须为国家级或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具备处理危重新生儿救治工作的相关支撑技术条件。
(四)救治中心原则上应设有独立的急诊科。
(五)救治中心应常规开展危重新生儿转运工作,最大限度地保证区域内新生儿能获得适当的医疗和护理服务。救治中心应与责任片区签订危重新生儿转会诊协议,明确危重新生儿救治的主体责任、转会诊指征,建立及时便捷的信息沟通渠道,确保转会诊通道畅通。
(六)救治中心病房建设、人员配置、功能任务及管理要求可参照中国新生儿病房分级建设与管理指南(建议案)。
【工作任务】
省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接受并救治前往本院就诊的危重新生儿。
(二)接受并救治市(州)、县(市、区)医疗保健机构上转的危重新生儿。
(三)指导并参与市(州)、县(市、区)级救治中心的危重新生儿会诊和救治工作。
(四)服从省产急办的领导和协调,接诊和参与跨片区、跨市州及跨省域的危重新生儿救治。
(五)对市(州)、县(市、区)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医护人员开展技术指导和培训。
(六)定期开展新生儿死亡评审,并且不定期开展危重新生儿病例评审。
(七)接受上级和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儿科质量控制。
【床位规模】
(一)救治中心抢救床位数量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辖区人口数量及实际收治患者的需要设定,新生儿病房床位数≥80张,床位使用率长期超过100%的,应当增加新生儿病床数量。
(二)救治中心应设置NICU,床位数不低于40张。NICU床位使用率以70-80%为宜,长期超过80%则应当扩大规模。
【病房建设要求】
(一)省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工作区域应设置在方便危重新生儿转运、检查和治疗的区域,以邻近产房、手术室、急诊室为宜。
(二)病区物、人、污物通道分设,工作用房应明确划分病房区、医疗辅助区、工作人员生活区和污物处理区,有隔离病房。根据新生儿医疗护理特点设置各种功能间,独立设置:护理站、治疗室、医生办公室、家长接待室、男女更衣室、医护洗漱室、卫生间、主任办公室、医生值班室、护士值班室、药品库房、总务库房、弃物处置室等。
(三)有条件的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可设立单间或家庭式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
【人员配备】
(一)医生床位比:NICU床单元≥0.5、其他床位≥0.2;
硕士以上医生构成比≥50%。
(二)护士床位比:NICU床单元≥1.5、其他床位≥0.5。
(三)救治中心业务负责人应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为研究生导师,具有重症医学培训经历和管理经验;至少应有6名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学科骨干负责病区医疗工作;护士长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专业护理工作10年以上,具有专科护理能力和管理能力。
(四)救治中心可以根据需要配备适当数量的医疗辅助人员,医疗保健机构应配备相关的技术与维修人员,其人员配置要求可参照中国新生儿病房分级建设与管理指南(建议案)。
【专业要求】
(一)救治中心医护人员应接受过严格的专业理论和技术培训,具有相应学科执业资质,并具备新生儿重症医学相关理论如重要脏器和系统的生理、病理及病理生理学、临床药理学等知识和伦理学概念,同时须掌握相应学科法律法规,以胜任对危重新生儿进行各项监测与诊治要求。
(二)救治中心医师和护士应经过相关学科轮转培训,完成新生儿科专科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每年至少参加1次省级或省级以上重症医学相关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培训,不断更新相关知识。
(三)救治中心医师应具备以下知识技能:(1)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2)出生体重<1000克或胎龄<28周早产儿的全面医疗和护理;(3)严重脓毒血症和多脏器功能障碍综合征的内科医疗和护理;(4)呼吸功能衰竭;(5)心功能不全和严重心律失常;(6)肺动脉高压;(7)肝肾功能衰竭;(8)胃肠功能障碍与消化道大出血;(9)严重内分泌与代谢紊乱及水电解质与酸碱平衡紊乱;(10)全肠道外营养支持;(11)院内感染控制;(12)疾病危重程度评估(13)危重新生儿救治需要的其他知识。
(四)救治中心医师应开展以下危重新生儿诊疗和救治技能:(1)心肺复苏术;(2)人工气道建立与管理;(3)各种机械通气和安全氧疗技术;(4)新生儿换血术;(5)NO吸入治疗;(6)亚低温治疗技术;(7)深静脉及动脉置管术;(8)血流动力学监测技术;(9)脑功能监测技术;(10)遗传代谢疾病筛查与诊断(11)心包穿刺术及胸腔闭式引流术;(12)电复律与心脏除颤术或心脏介入治疗术;(13)腹膜透析和持续血液净化技术;(14)床边颅脑B超检查技术;(15)侧脑室穿刺及脑脊液引流术;(16)早产儿眼病筛查技术;(17)支气管镜术。
(五)救治中心护士须经过严格的专业培训,熟练掌握重症护理基本理论和技能(心肺复苏术、人工气道建立与管理、机械通气和安全氧疗技术、新生儿换血术、深静脉及动脉置管术、血流动力学监测技术、脑功能监测技术等)。
【设备配置标准】
救治中心应当按照功能任务要求系统化配置设备,保证开展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应有的监护和诊疗技术。
(一)每床配备完善的功能设备带或功能设备吊塔,提供电、氧气、压缩空气和负压吸引等功能支持。每张监护病床装配电源插座12个以上,氧气接口2个以上,具有压缩空气和负压吸引装置。医疗用电和生活照明用电线路分开。每个床位的电源应该是独立的反馈电路供应。应采用双电路或备用的不间断电力系统(UPS)和漏电保护装置;建议每个电路插座都在主面板上有独立的电路短路器。
(二)每床配备暖箱/辐射台、床旁监护进行心电、血压、脉搏血氧饱和度等生命体征监测,可配备中心监护系统,根据病床和病患情况配置一定数量的脑功能监测仪、氧浓度检测仪、经皮氧分压、呼气末二氧化碳模块、有创血压监测模块等。
(三)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应建立完善的通讯、监控、网络等临床信息管理系统。
(四)省级救治中心每NICU床单位应配备1台呼吸机(有创或无创);每床配备复苏正压气囊和新生儿喉镜。为便于安全转运患者,每个新生儿病房至少应配有新生儿转运暖箱和便携式呼吸机各1台。
(五)输液泵和微量注射泵每床均应配备至少各1台,其另配备一定数量的肠内营养输注泵和输血泵。
(六)其他设备:多功能监护仪、心电图机、床旁B超、血气分析仪、除颤仪、血液净化仪、连续性血流动力学与氧代谢监测设备、新生儿经皮黄疸检测仪、微量血糖仪、T组合复苏器、亚低温治疗仪、空氧混合器、蓝光治疗仪、心肺复苏抢救装备车(车上备有转运监护设备、复苏气囊、喉镜、气管导管、胎粪吸引管、各种接头、急救药品、开口器、舌钳、压舌板以及其他抢救用具等)、NO治疗设备、纤维支气管镜、胃镜、电子升降温设备、听力筛查仪、输血泵等。
(七)医院具有CT、MRI、生化免疫检查、细胞和分子学检查、遗传代谢疾病筛查、早产儿视网膜病变筛查等仪器设备。医院还应随时提供床旁彩色B超、X光等检查。
(八)其他常规病房设备,各种观片灯、治疗车、病历车、服药车、扫床车、污物车等。
【选配设备】
除上述必配设备外,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可根据需要选配以下设备:
(一)胃粘膜二氧化碳张力与pH测定仪。
(二)床边颅内压监测设备。
(三)体外膜肺(EC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