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社区卫生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自贡市社区卫生协会。英文名称为Community Health Association of ZiGong,缩写为CHAZG。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社区卫生服务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热心社区卫生服务的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群众团体,是经自贡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发展我市社区卫生服务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全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者以及社会各界热心社区卫生服务事业的人士,促进我市社区卫生服务事业的建设和发展,促进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成长,促进政府、社会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联系,依法维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工作者服务。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行业自律和行业管理,树立良好职业道德,努力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质量、工作效率和科学管理水平,倡导创新、求实、诚信、协作精神,更好地为保护和促进人民健康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自贡市卫生局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自贡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协会加入市科协成为其团体会员,同时接受其学术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自贡市汇东新区华园街6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严格遵守并积极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社区卫生服务有关政策措施;
(二)开展针对社区卫生服务的学术活动、理论研讨和经验交流;
(三)加强省、市、区(县)社区卫生服务同行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引进、传播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
(四)根据国家政策,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平台,组织编写信息资料等,开展相关咨询服务;
(五)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各类人员的岗位培训和规范化培训;
(六)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行业自律和机构考核工作,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的论证、评价和监督管理工作;
(七)总结、推广社区卫生服务有益经验,评选表彰优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和优秀论文;
(八)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的行业维权和自律管理工作,维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卫生服务人员之间、机构之间的团队合作,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联系,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其他医疗卫生、科研机构和有关院校、社会团体之间的联系与协作;
(九)组织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技术、方法和产品的评价及安全性研究,推进成熟高科技、适宜技术、新方法和新产品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的应用;
(十)参与社区卫生服务有关政策措施的调研、咨询和论证等工作,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反映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为卫生部社区卫生服务的行政决策提供重要参考和依据;
(十一)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以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等。
凡具备以上条件的合法单位或组织,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卫生技术人员、管理干部和有关方面的专家,以及热心支持和资助本会工作,愿意为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发展做贡献的人士。
凡具备以上条件的个人(合法公民),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的优先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获取本会资料信息的优先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为本会的事业发展自愿捐赠;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自贡市卫生局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自贡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市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酌情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筹办理事会交付的任务;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原则上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自贡市卫生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自贡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自贡市卫生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自贡市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在国家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章程规定、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取的标准为:个人会员每年20元-100元;单位会员每年1000-10000元。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自贡市民政局和主管单位自贡市卫生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自贡市卫生局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自贡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自贡市卫生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自贡市卫生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自贡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自贡市卫生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自贡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自贡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